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18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1903號函辦理。
二、
查性平法第37條規定:「(第1項)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但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主管機關申復。(第2項)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第3項)學校或主管機關經申復審議結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屬依第一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復者,應限期於40日內完成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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