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桃園市政府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為維護飛航安全,避免無人機干擾設備之使用對在空航空器飛航或機場設施運作造成影響,請貴校(園)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112年2月16日府交運字第1120039094號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2年2月15日站務場字第1125003119號函辦理。
二、 本案民航局所屬臺北國際航空站前於該機場進行遙控無人機干擾設備對機場與航空器之影響測試時,結果顯示干擾設備特定無線電頻段會對航空器儀器或機場設施造成影響。
三、 為避免無人機干擾器使用時影響在空航空器飛航或機場設施運作,如於機場四周範圍(如附件1)使用該類設備,請先行通知鄰近機場管理單位(如附件2),俟該機場管理單位向航管單位確認周邊無已知在空航機後,再實施干擾作業,以維護飛航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