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2月11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150010277號函辦理。
二、依CRPD第36條第4項規定:「締約國應對國內公眾廣泛提供 本國報告,並便利獲得有關該等報告之意見與一般性建 議」,爰請協助廣為周知,以利公眾透過多元管道共同閱 讀報告成果。。
三、衛生福利部轉知我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三次 國家報告條約專要文件及附件,業於114年12月發布並公告 於CRPD資訊網(網址如下:https://gov.tw/ZhY),請自行 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