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5年1月14日總處給字第1154000099號函辦理,並檢附來文及附件影本各1份。 |
| 二、 | 為配合「因應少子女化對策2.0-好孕三方案」政策之擴大生育補助方案,人事總處業訂定「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要點」,另行政院修正「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之生育補助規定,均自115年1月1日生效。 |
| 三、 | 人事總處配合上開規定補充說明差額補助相關事項,並修正旨揭問答集,重點摘述如下: |
| (一) | 發給方式: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10萬元時,發給旨揭差額補助,並由人事總處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公司)連同公保生育給付合併發給,被保險人無須另提出申請。 |
| (二) | 發給時點:旨揭差額補助業納入「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115年-118年)」,人事總處並配合編列預算委託臺銀公司發放,公保被保險人在上開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前分娩或早產者,臺銀公司僅先發給公保生育給付部分,俟預算可動支後再補發差額補助。 |
| 四、 | 前開問答集置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總處政策與業務/業務Q&A/福利文康,以及eCPA人事服務網/「全國軍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專區/法規資料查詢項下,未來問答集如有增修,該總處將逕予更新,不再另以函文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