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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人事主任 - 全體公告 | 2025-12-01 | 點閱數: 24
  1. 有關附件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重點摘錄如下:
    1. 住宿費:交通費與住宿費皆屬因公出差實際發生之支出,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應於報支上限範圍內覈實報支,鑑於兩者費 用性質相同,爰住宿費宜比照前揭交通費處理原則,由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就休假補助費及出差旅費擇一請領。
    2. 雜費:基於雜費屬定額報支,與交通費、住宿費報支方式不同,爰倘經機關認定屬出差,可依報支要點規定支領,應無與休假補助重複支給之問題。
    3. 現行國旅卡檢核系統尚無法區分並排除公務人員出差以 國旅卡刷卡墊付之交通及住宿等差旅費,為避免公務人員 因不熟悉規定而有重複請領情事,請同仁於確認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對於不符合規定之刷卡消費,亦應主動刪減,再行辦理後續補助費申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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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40009625.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