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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人事主任 - 全體公告 | 2025-10-16 | 點閱數: 73
  1. 摘錄教師請假規則部分修正重點如下:
    1. 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並得以時計,且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修正條文第3條)
    2. 酌修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1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其到職次學年度續兼時,休假日數計算之表述方式;及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3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3日。(修正條文第8條)
    3. 修正留職停薪教師復職後休假日數計算方式,於復職當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得以其年資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休假。 (修正條文第9條)
    4. 賦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主管機關在教師因申請身心調適假處理其課務及代課費時,應予協助之角色 。 (修正條文第14條)
    5. 本規則施行日期除第8條及第9條自114年8月1日施行外, 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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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40008414.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