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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錄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重點如下:
- 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3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公務人員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前,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機關長官應綜合 考量其請假事由之急迫性、必要性及全年上班日數之合理性,審慎決定。(修正條文第3條)
- 公務人員未具休假3日資格者,每年給予休假3日。(修正條文第10條)
- 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其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 酌修請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及2日以上之病假或因安胎事由申請二日以上其他假別之假,其檢證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
- 依本文,第3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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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法生效日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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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條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