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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全體公告 | 2025-02-17 | 點閱數: 72
一、 依據國教署114年2月1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45400768A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 為辦理旨揭業務,國教署擬於114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或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所屬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優秀教師至國教署支援旨揭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臉,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3、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 須熟悉電腦文書軟體之操作,並具公文寫作能力者。
5、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 商借期限:自114年8月1日(依實際報到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
(三) 服務地點:國教署臺中辦公室(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四) 辦理業務:高級中等學校入學及教務行政相關業務工作。
(五) 其餘事項依商借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 若教師有意願者請於114年4月7日(星期一)前,將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國教署承辦人信箱:e-1185@mai1.kl2ea.gov.tw,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 檢附「國教署高級中等教育組(入學及教務行政科)商借教師簡歷表」及商借原則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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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40001246.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