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修正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公告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113年12月17日府交運字第1130349706號函及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辦理。 二、 檢附修正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