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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組 - 全體公告 | 2022-11-03 | 點閱數: 259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149382號函辦理。
二、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111年10月24日公布11月7日起放寬之防疫政策,本次調整校園防疫措施說明如下:
(一)    自11月7日起,各級學校、幼兒園教職員工及學生因同住家人確診或同寢室室友確診,免居家隔離,無論是否完成疫苗追加劑均採「0+7自主防疫」,教職員工生如在11月 7日前已開始居家隔離者仍需依規定完成居家隔離程序;自主防疫期間,如有症狀,不到校(班)上課、上班;自主防疫期間,如無症狀,且有兩日內(上課當日或前一日,每2日快篩1次)快篩陰性結果,可到校(班)上課、上班。
(二)    自11月7日起,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視防疫需求,自行決定體溫量測及手部衛生等健康監測方式;請持續透過家庭聯絡本或通訊軟體等管道向家長及學生加強宣導自主健康監測、保持良好衛生習慣及落實生病不上班及不上課原則。
三、    自111年11月7日起,指揮中心僅針對具有「會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性質之活動,如宗教活動、團體旅遊、健身房、八大行業等,取消參與民眾須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第3劑)接種或快篩之限制,有關學校工作人員未接種滿第3劑者仍應依指揮中心公告之強化24場所(域)人員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辦理 。
四、    居家照護之COVID-19確診者,於隔離滿7天後,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無須採檢即可解隔並進行7天自主健康管理,無症狀之自主健康管理教職員工生可正常生活、上班上課,自111年11月7日起,倘其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快篩陰性即可提前解除自主健康管理。
五、    倘校內出現確診個案,請貴校(園)落實校安通報(疾病事件-法定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新冠肺炎))即可,免再通報本局各聯繫窗口,並維持於每週二中午12時前完成本局「新冠肺炎疫情通報系統」填報。
六、    另為因應各家庭面臨問題情形殊異,倘學生家長基於防疫目的,為其子女向就讀學校請假者,請貴校(園)個案從寬認定並給予防疫假,不納入學生個人出缺席紀錄。另請貴校(園)提醒請假學生儘量待在家、不要外出,並妥為規劃學生在家學習之進度與內容,善用相關學習平台,落實自主學習,且協助以多元評量方式,不扣減學生學業成績。
七、    餘校園防疫措施仍請依本局111年8月29日桃教體字第1110080648 號函(諒達)、111年9月30日桃教體字第1110093027號函(諒達)、111年10月12日桃教體字第1110097154號函(諒達)及111年10月13日桃教體字第1110097855號函(諒達)辦理。
八、    檢附「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COVID-19疫情校園防疫措施暨Q&A」、相關圖卡及函文各1份,亦可逕至本局首頁/肺炎防疫/新冠肺炎防疫專區處查詢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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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COVID-19疫情校園防疫措施暨Q&A.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