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函轉本府修正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公告1份,請查照。 說明: 依據本府113年6月14日府交運字第1130158795號函暨 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