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函轉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文化及藝能認證申請作業計畫」1份,請協助宣傳並轉知符合資格者踴躍申請,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3月1日原民教字第1130007257號函辦理。
二、 申請資格:
具下列資格者之一者:
(一) 經歷:曾於各級各類學校或相關機構擔任教師、講師或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教授原住民族文化或技藝相關課程滿二年,並由任教機構學校考核甲等或評定優良者。
(二) 著作:出版或發表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及相關著作。
(三) 事蹟:從事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技藝工作,有具體貢獻,經地方政府、部落組織或學校推薦(原住民族耆老得以自薦方式申請)。
三、 受理申請期間:
(一) 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二) 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