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為使勞工瞭解自身權益並鼓勵男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桃園市政府特製作旨揭摺頁及「育嬰不困男」影片(影片請掃描摺頁QR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