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轉知教育部規劃辦理113年「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進修學分班」,請提報有意願參加進修之在職教師需求數量及名單,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14日臺教師(三)字第1122605147號函辦理。
二、 本案課程依據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辦理,總學分數最低應修12學分,包含原住民族教育基礎與方法課程及原住民族教育實踐課程,實際開設課程及學分數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
三、 教育部將依調查需求及教師名單,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寒暑假或適宜時間規劃旨揭開班事宜。薦送資格如下:
(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具備合格教師證書之在職專任正式教師。
(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且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具備學校提供之在職證明。
四、 檢附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表及旨揭需求及薦送表各1份,請於112年12月29日(星期五)前函復需求及薦送表(無則免),並回傳可編輯電子檔至承辦人電子信箱(ciwas@ms.tyc.edu.tw)。
補充事項:
說明:
1.為增進教師原住民族文化及教育專業知能,本部辦理教師在職進修「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進修學分班」,請提供需求數量及教師名單予本部規劃開班(請務必確認薦送對象具備進修意願),薦送資格如下: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具備合格教師證書之在職專任正式教師。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且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具備學校提供之在職證明。
(3)請鼓勵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學校、原住民重點學校教師參與。
2.本部將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寒暑假或適宜時間開班,確定開班後,由開班大學聯絡通知,倘未成功開班,將不另行聯絡通知(本班別學員無需繳交學分費)。
3.修畢學分班學分,並取得符合修習族群別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或修畢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課程之語言課程學分,於教師證書註記「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次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