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本局112年9月19日桃教人字第1120093518號及112年10月23日桃教人字第1120107174號函諒達。 |
二、 | 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
三、 | 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同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同法第13條規定:「各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
四、 | 旨揭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公告分別於112年9月12日及同年11月7日發布,請各校利用各種集會及適當機會,向教職員工宣導並落實校園行政中立: |
(一) | 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工應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教育基本法等規範,嚴守行政中立。 |
(二) | 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
(三) | 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
(四) | 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
(五) | 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