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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衛生組 - 全體公告 | 2022-09-13 | 點閱數: 278

一、    依據本府111年9月5日府衛疾字第1110246799號函辦理。
二、    為持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及兼顧民眾生活需求,經綜合評估入境檢疫措施實施情形、國內外疫情、防疫與醫療量能,就入境檢疫措施進行旨揭調整,重點摘述如下:
(一)    3天居家檢疫:維持「符合1人1戶條件之自宅或親友住所」或「防疫旅宿」。
(二)    4天自主防疫:得於符合1人1室條件之自宅或親友住所進行自主防疫,「1人1室」係以單獨房間含獨立衛浴設備為原則。
1、    後4天自主防疫地點異動無需向地方政府申請。
2、    考量自主防疫期間可能尚處於病毒潛伏期,故自主防疫期間不可入住一般旅宿。
3、    再因離島防疫旅宿及醫療資源有限,且自主防疫期間可能尚處於病毒潛伏期,離島民眾自國外返臺後,建議於本島完成3天居家檢疫及4天自主防疫為原則,惟如自主防疫期間因親屬身故或重病等社會緊急需求,得返回離島奔喪或探視,並於搭乘交通運具期間全程佩戴醫用口罩及維持社交距離。
4、    前3天居家檢疫期間如於自宅或親友住所採1人1戶進行檢疫之民眾,考量檢疫期間家戶環境可能存在病毒風險,其後4天自主防疫仍於原檢疫地點維持採1人1戶方式為原則,以避免在臺家人(非居檢者)進入該戶同住時暴露於境外變異株之感染風險,惟如經衛教後民眾仍需在臺家人進入該戶同住,則須進行全戶完整環境清消後始可入住,原入境者改為1人1室自主防疫。
(三)    同日入境之家屬/同住者檢疫期間可於檢疫地點同住,如於防疫旅宿同住1室檢疫,後4天返家可同住1室自主防疫。
(四)    檢測措施維持於入境時在機場/港口配合進行PCR檢測,並由國際港埠人員提供2歲以上入境者2劑家用抗原快篩試劑,請其於檢疫期間有症狀及自主防疫期間首次外出時使用。
(五)    配合旨揭自主防疫期間檢疫處所調整為1人1室及實務作業,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1、    自主防疫期間暨有關得返家1人1室之規定,明列於「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附件1),如違反相關規定者,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9條裁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    為強化民眾落實自主防疫,於居家檢疫期間每日雙向簡訊,增加有關「於檢疫期滿後請接續自主防疫4天並遵守相關規範」之訊息以提醒民眾(附件2)。
3、    為降低家戶傳播風險,關懷人員將針對採1人1戶自宅或親友住所檢疫之民眾,於其入境當日(第0天)或檢疫第1天進行電話關懷時,加強民眾風險溝通及衛教後4天自主防疫仍於原檢疫地點維持採1人1戶方式為原則,相關衛教訊息詳列於「地方政府執行居家檢疫者關懷及訪查作業原則」(下稱作業原則;附件3)。
三、    本案相關附件及居家檢疫措施相關問答輯,請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首頁(https://www.cdc.gov.tw)/COVID-19防疫專區/Q&A/本署Q&A/Q45、Q45-1及Q71項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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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居家檢疫者關懷及訪查作業原則.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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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