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12年7月24日桃環廢字第1120063807號函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2年7月17日環署基字第1121081126D號函辦理。
二、 鑑於國人旅遊時常使用一次用盥洗用品及個人衛生用品,用品本體、容器或包裝多為塑膠材質,所產生之塑膠污染或垃圾進入海洋和陸域水體中,被生物攝食或分解為塑膠碎片並吸附有害物質,透過食物鏈累積,衍生出更多嚴重生態和環境污染問題,爰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針對塑膠一次用旅宿用品進行管制,限制旅宿業及其他住宿業不得提供容量小於一百八十毫升之液態盥洗及保養用品,也不得於營業場所陳列個人衛生用品供消費者自由取用,前述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