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
二、 | 為辦理本局幼兒教育科相關業務,本局於112學年度商借教師至本局協助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二) | 商借期限:112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本局辦公室。 |
(四) | 辦理業務:幼兒教育行政、課程教學等相關業務。 |
(五) |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如有意願至本局服務者,請於112年7月7日(星期五)前以電子檔寄送簡歷表至本局承辦人信箱10034263@ms.tyc.edu.tw),將另案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四、 | 檢附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旨揭簡歷表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