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函轉本府修正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公告1份,請查照。 說明: 依據本府交通局112年6月17日府交運字第1120159370號函暨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