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12年4月27日肺中指字第1124100187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2年4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230260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1份。
二、
配合自112年5月1日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指揮中心同日解編,爰指揮中心110年5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4100085號函、人事總處110年5月6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488號函及本府110年5月7日府人考字第1100114867號函均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