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文化部修正「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文化部111年8月9日文版字第1113020817號及111年8月11日府文秘字第1110224527號函辦理。
二、 為完備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爰修正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有關各機關及展售門市政府出版品之保存、淘汰等相關規定,明定各機關得採銷毀或轉贈圖書館、民間團體之方式,辦理政府出版品淘汰作業,並修正售價訂定、授權利用及電子檔交付之檔案類型名稱等事項。
三、 檢附修正「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及修正後要點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