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按教師會係依據教師法組成之教師組織,學校教師會之上級組織為地方(縣市)教師會,地方(縣市)教師會之上級組織為全國教師會,此為教師法第39條所明文規定。
二、 目前桃園市各校教師會,除少數特定學校,或曾主動申請過退會者外,皆為桃園市教師會之會員。
三、 桃園市某教師工會宣稱有學校教師會加入該工會,或稱教師會等於該工會之學校支會者,純屬錯誤引用法律規定。
四、 學校教師會依上級教師會之章程規定繳納會費,此為法定義務;如若拒絕繳交,即已構成債務不履行。
五、 查本市內壢國中教師會過去未曾申請退出桃園市教師會,雖宣稱已由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代繳每人10元之會費,然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易字第46號確定判決,內壢國中教師會違背繳交會費給予桃園市教師會之義務,109年會費尚須補繳10萬5930元給予桃園市教師會,本會刻正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中。
六、 依照上述法院確定判決之認定,107~110年會費為每人2100~2400元、111年會費為每人2500元。本會基於職責,後續將陸續向未繳交會費之學校教師會進行催討。貴校教師會無意願加入桃園市教師會者,請即刻辦理退會申請,以免積欠債務。
七、 如有任何疑問,本會竭誠歡迎來電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