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重申倘發生符合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6條及附件15有關飛安相關事件時,應於時限內通報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交通局111年10月27日桃交運字第1110057474號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111年10月26日標準字第1115026678號函辦理。
二、 請各校確實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所有人或操作人於操作遙控無人機發生符合旨揭管理規則第36條之飛安相關事件時,應依時限通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二) 通報時,除於「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登錄外,請依同條規定附件15之內容,同步於上班時間以電話(02)2349-6067,非上班時間以電話(02)2349-6300,或傳真(02)2349-6400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通報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