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有關本校承辦桃園市113年「語文競賽國語演說選手暑期培訓營」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3年7月16日桃教終字第 1130064977號函辦理。
二、 本校辦理桃園市113年「語文競賽國語演說選手暑期培訓營」時間: 113年8月12、13、14日,113年8月19、20、21日,為期6天,總計研習時數47小時,課程內容如附件。
三、 參加本研習營之學員、帶隊教師(指導教師)、工作人員 及講師得於活動期間核予公假登記,並得於二年內在課務 自理下核實補休,惟若當日已領講師費者,不得再請領差 旅費,亦不得申請補休假。研習結束,依實際出席時數登 錄研習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