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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資料組 - 教職員公告 | 2024-07-04 | 點閱數: 68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6月27日臺教師(一)字第1130066480號 函辦理。

二、為落實藝才課綱相關配套措施之推動,教育部委請國立臺 灣師範大學辦理「112至113學年度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 群工作計畫」並規劃旨案,以建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 藝術才能專長領域及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專長領域課程及教 學輔導體系,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及藝術才 能資賦優異班專長領域課程教育相關人員教學及輔導效 能。 三、旨案遴選簡章,擇要說明如下:

(一)服務期程: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二)遴選資格:以現職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有藝術才能 (含資賦優異)班之正式合格教師為優先,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具藝術專長並具有5年以上之實際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 能資賦優異班教學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 2、具有中央或地方藝術領域輔導團經驗,且服務成績優 良。

3、其他特殊資歷或條件者,具有證明文件。

(三)遴選類別及名額

1、音樂類:任教國中或國小2名。

2、美術類:任教國中或國小1名。

3、舞蹈類:任教高中或國中2名。

四、推薦方式

(一)直轄市、縣(市)或學校推薦:直轄市、縣(市)或學 校經當事人同意,並就具有專業知能且工作熱忱之教 師,向教育部推薦。

(二)自我推薦:符合遴選資格,且對輔導群工作具有熱忱, 並具備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課程與教學、 學生輔導及相關專業服務專業能力之教師,經服務學校 同意後,向教育部自我推薦。

五、申請方式

(一)收件日:自即日起至113年7月12日(星期五)止,以郵 戳為憑或親送方式提交資料(臺北市106016師大路31號 教育部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輔導群工作計畫辦公室)。

(二)申請教師經審查合格者另行通知後續甄選事宜。

(三)資料不齊者得於113年7月16日(星期二)中午12時前完 成補件,逾時歉難受理。

六、倘對本案有任何疑問,請逕洽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音樂學系 賴助理、李助理、鄭助理,電話:(02)7749-3276。 七、檢附教育部原函及旨揭簡章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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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6735100E_1130061329_ATTACH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