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10月7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136713號函辦理。
二、 本次調整校園防疫措施,僅針對教職員工生如有同住家人或同寢室室友確診,教職員工生於自主防疫期間到校規定,自111年10月13日(含)起實施,說明如下:
(一) 教職員工生於自主防疫期間,倘有症狀,應在家休息,不到校(班)上課、上班,並依原規定核予假別。
(二) 教職員工生於自主防疫期間,倘無症狀,且持有兩日內(上課當日或前一日)快篩陰性結果,可到校(班)上課、上班。
三、 另學校教職員工在校期間,因公務、自主防疫期間返校、有接觸快篩陽性個案者、出現身體不適或有呼吸道症狀,或因公務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比賽或活動,可依實際使用需求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提供每次1人1劑快篩試劑,若仍有不足情況可依實際使用需求再向學校提出申請。
四、 餘校園防疫措施仍請依本局111年8月29日桃教體字第1110080648號函(諒達)及111年9月30日桃教體字第1110093027號函(諒達)辦理。
五、 檢附「111學年度高國中小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整備情形檢核表」、「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COVID-19疫情校園防疫措施暨Q&A」及「教育部調整校園防疫措施圖卡」各1份,亦可逕至本局首頁/肺炎防疫/新冠肺炎防疫專區處查詢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