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函轉原住民族委員會「有關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證書方言別通用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年10月27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139560號函辦理。
二、 「太魯閣族」及「德路固語」之事項,說明如下:
(一) 經查該證書語言別為「太魯閣族德路固語」,即為現行「太魯閣語」,可擔任太魯閣族語言教學人員。
(二) 復查,92年度以前之「太魯閣語」與「德路固語」證書可相互通用,惟93年太魯閣族正名以後,即區分為「太魯閣語」及「德路固賽德克語」。
(三) 考量同一族之各語別間仍有其差異,為求其教學專業性,爰不建議雖屬同一族別之族語認證合格證書可通用於該族各語言別。
三、 檢附國教署來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