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僑務委員會112年8月14日僑生聯字第1120502018B號書函辦理。 |
二、 | 旨揭獎學金申請資格: |
(一) | 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三年級,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111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85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 |
(二) | 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 |
三、 | 請各校辦理相關獎學金作業如下: |
(一) | 申請學生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111學年度成績單,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各校自行訂定截止申請日期。 |
(二) | 請學校詳實審查並核對申請資料後,於本年9月8日(星期五)下班前將「核獎建議名冊」及「撥款清冊」(函送僑務委員會,並將名冊及清冊電子檔(原始可編輯檔)以電子郵件寄送僑務委員會聯絡人林專員逸瑋(iwlin@ocac.gov.tw),俾利辦理審查及製作數位及紙本奬狀事宜。 |
(三) |
學生須提供i僑卡卡號及電子郵件,並以紙本或線上簽署數位證書授權書(網址:https://fastsign.changingtec.com/r/reurl/11208100611/cv6RvMr),俾製發獎狀。 |
(四) | 相關審查資料自申請當年度起留校5年備查,不需另送僑務委員會。 |
四、 | 承上,僑務委員會特別提醒本市私立永平工商高級中等學校、方曙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方曙商工高級中等學校、本市私立世紀綠能工商高級中等學校、光啟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光啟高級中等學校等4校,已另案發函告知,爰請這4校以該僑委會函文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