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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全體公告 | 2023-05-10 | 點閱數: 119
一、 依據本府112年5月2日府衛疾字第1120112926號函辦理。
二、 本案補助期間係112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且補助對象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定義,並經依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通報確診者(非輕症確診者)。
三、 符合資格者,得依補助要點規定檢附各項文件,逕郵寄至「衛生福利部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審議小組」審議。
四、 本案倘有相關問題,可逕洽衛生福利部蔡承辦人,電話:(02)2395-9825分機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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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傷病及死亡補助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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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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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衛生福利部令.pdf